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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界透視
das_headshot_12.11.2016.jpg
David A. Southern
大律師(香港)兼
事務律師(香港,非執業)
給《香港律師》的信
我最近看了莊邁豪在3月份《香港律師》的一篇撰文: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成:終審法院裁定「沒有行了錯誤的一着」。莊邁豪雖然有在文中概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成案(FACC 5/2016),也有提到法則運作所在地英國的政治環境惡劣,言簡意賅,但卻沒有寫到法則在香港容易被濫用。 在「廢除『共同犯罪』對香港有好處嗎?」(2016年5月 《香港律師》)一文,顧偉傑就擴大版法則,莊邁豪稱之為「廣泛的原則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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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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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《香港律師》的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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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6日
沉默是金
誠如在最近的HKSAR v ATA ASAF [2016] HKCFA 31一案所重申,保持緘默的權利是香港刑事辯護律師手中的厲害武器。案中被告人被裁定「販運危險藥物」罪罪名成立,其後獲終審法院(「終院」)撤銷定罪,理由是陪審團在審訊期間聆聽過不得被法庭接納的證據,但原審法官沒有在標準指示中糾正這些證據的損害效果。 案情 警員在佐敦道看見上訴人,因懷疑上訴人盜竊而截查他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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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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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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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界透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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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10日